利用废品收购站贩卖毒品 获刑十月罚两千
郑州:为了确保贩卖毒品不被他人发现,竟利用废品收购站脏、乱、差的环境进行毒品买卖,结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。近日,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被告人刘某某涉案违法所得220元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经审理查明:2014年9月6日9时许,被告人刘某某在渑池县城关镇某某村涧河边收购站旁,将0.18克的疑似毒品以220元价格卖给杨某,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,并从杨某处查获疑似毒品0.18克,从刘某某处查获赃款220元。同年9月12日,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,从杨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。
上述事实,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,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破案报告、抓获经过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、称重记录及照片,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上缴毒品单据,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,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、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,足以认定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律法规,贩卖海洛因0.18克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据此,渑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经审理查明:2014年9月6日9时许,被告人刘某某在渑池县城关镇某某村涧河边收购站旁,将0.18克的疑似毒品以220元价格卖给杨某,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,并从杨某处查获疑似毒品0.18克,从刘某某处查获赃款220元。同年9月12日,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,从杨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。
上述事实,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,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破案报告、抓获经过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、称重记录及照片,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上缴毒品单据,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,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、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,足以认定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律法规,贩卖海洛因0.18克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据此,渑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